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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以外,学院外部和内部有关单位和部门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拨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其他非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款、学院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安排的有具体项目和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教学院部、行政处室等部门。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规范管理;

(四)实行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制;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立项、支付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条件包括:

(一)符合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向上级单位和外部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有专项资金安排的,应同时将项目申报书报送学院财务部门备案,以便于财务部门实行专账核算,加强专款专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的规定确定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和金额,并对项目专项资金的支出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于当年度开始,当年度完成的项目,在当年度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结余资金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当年度不能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按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财务处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支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有需要开设专门银行账户的,应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方可开设银行专户。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财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有配套资金需要的,相关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部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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