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民院发〔2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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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处、室:

现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20191216  

 

 

 

 

 

发:各院、部、中心、处、室。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216日印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资金结算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根据《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湘财库〔2008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为我校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公务卡办理流程为:个人申请,银行审核发放并将信息上传至财政系统,个人启用公务卡,学校在财政系统中确认。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所有个人消费均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额度管理,具体额度由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确定。持卡人在固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由个人自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政策的培训宣传,使部门工作人员熟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内容(见附件1),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7类。

第十一条  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办理借款的,需财务处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理借支手续,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借款人开展公务活动消费时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消费应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如慰问费、困难补助、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等);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因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现场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并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的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尽快持合法的报销凭证,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在公务卡消费免息期内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将款项转入其公务卡;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予报销,由教职工自行偿还。报账时, 必须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条,且报账发票金额和日期须与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条一致。

第十六条  因个人征信等原因无法办理公务卡的,可使用工资卡进行刷卡结算,财务处凭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将报销金额转入本人工资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八条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一事一报”,报账申请人应填报现金支付情况说明,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将报销款项划转至报销人个人公务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具备刷卡条件而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样式)

3.不具备刷卡条件的证明(样式)

 

 

 

附件1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零星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17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附件2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样式)

部门名称

 

经办人姓名

 

报销内容

 

报销金额

(小写)¥:                        

(大写)人民币                        

 

现金支付

情况说明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

 

注:本说明作为现金支出报销的审核依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之后。
附件3

不具备刷卡条件的证明

(样式)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XXX  (单位及人员)于XXXXXXXX日在我单位 XXXX (消费项目),由于我单位不具备刷卡支付条件,故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特此证明

                                       

 

XX单位(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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